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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题 :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 维护健康诚信经济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罗沙、最高责人杨维汉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法有法司法解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关负
记者:一些社会公众对如何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存在不同认识,婚姻请介绍第二十四条起草的释答情况。
答:2003年12月 ,最高责人fly ash in road construction manufacturer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法有法司法解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关负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婚姻,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释答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最高责人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法有法司法解除外”。第二十四条的关负规定,秉承了婚姻法的婚姻原则和精神,是释答严格限定在现行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 ,没有超越现行法律规定 。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遵循的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家庭财产模式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现行的婚姻法是2001年修改的 。该法第四章“离婚”中第四十一条就离婚后的债务偿还问题专门规定 :“离婚时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custom clay pebbles for orchids债务 ,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 ,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 。”可见 ,较之1980年婚姻法有了较大变化,最为明显的就是删除了“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的规定 。
在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情况是 ,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 ,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 。考虑到立法的变化以及婚姻法规定 ,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 ,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确定了第二十四条的表述。随后的custom ceramic particle实践表明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后,“假离婚、真逃债” ,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受到遏制 ,市场秩序得到有效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般家庭拥有的财产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 。许多家庭的财富可能因此而快速增长,同时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既然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 、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据权利 、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 ,因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自是应有之义。因此 ,对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负债务